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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通用6篇)

更新时间:2022-11-30 来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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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通用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财贸办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查报告根据县委、县政府办公室通知,贯彻落实《XX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文件精神要求,本单位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张增典主任任组长,冉令军副主任任副组长的财贸办公室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厉行节约专项治理日常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确定责任,使厉行节约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切实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宣传发动

本单位专门召开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动员会,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曹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曹发[2015]9号)文件精神,要求全单位上下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要求上;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使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人心,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明确分工

建立工作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对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是抓自查,夯实基础促自纠。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本单位公务费用支出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摸底,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经得起检查和考验。把自查和自纠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完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二是抓巩固,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在认真研究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完善有关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把厉行节约治理纳入常规监督检查工作中,与年终目标考核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切实提高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三是抓落实,明确指标定措施。为了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本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各项经费支出情况,包括公务接待、一般性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在掌握底数的基础上,提出了各项经费支出压缩、降低、削减的具体指标,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缩减经费逐月实现。

易产生铺张浪费的环节和问题上细化了具体的落实内容和环节,明确了具体落实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 本单位租借的办公用房,没有超出规定。

2、没有公务用车。

3、加强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严禁铺张浪费,要减少使用一次性文具,对复印(打印)文件、材料时,要提倡双面用纸,要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4、 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执行招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严格控制名烟、名酒招待客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禁止私客公请。

5、 节约用电、用水活动,严格控制电器的使用时间。

6、 差旅费一律要有差旅审批单、出差人员名单、出差时间段情况说明。

五、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把落实厉行节约体现在工作、学习、生活之中,以实际行动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推向深入。

一是继续抓好责任制的落实。主动执行好、落实好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

二是抓好监督检查,切实把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以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活动为契机,采取措施,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尽管本单位在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加强厉行节约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切实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公布账目,监督检查厉行节约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浪费行为的发生。

第2篇: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根据《xx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

(一)科学编报预算。遵循编准、编实、编细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做到依据可靠,标准清晰,数据完整,严禁虚报预算,防止漏报预算,避免申报预算不科学造成资金浪费。

(二)规范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开支,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批准的司法业务经费、车辆运行经费、办公经费等各项经费预算,细化科目分类,制定开支计划,做到严禁超预算支出、严禁无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严禁向下属单位转嫁支出。

(三)严控"三公"开支。将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纳入从严控制范围,严格开支范围,从严执行标准,把好报销审核关,严禁报销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报销未按程序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完整的支出。

(四)施行公务卡结算。对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填写《公务消费不能使用公务卡情况说明》,依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管理

(一)严把报告审批关。机关人员出差前,应根据相关通知和出差目的报出人数、天数和行程计划,报请局领导审批签字后严格按计划执行。人为绕道或变相旅游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二)严格执行开支标准。机关各级各类人员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和出差补贴,应按现行的《xx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控制出差人数天数。除上级明确规定参会等活动人数外,机关组织赴外地考察调研,应严格控制人数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公务外出活动。

(四)倡导节俭出行。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需乘坐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需要住宿的,应优先选择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入住。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公务接待管理

(一)建立公务接待秩序。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对口接待。办理公务接待时,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被接待单位发来的公函填报《公务接待审批表》和接待方案,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公务接待时应做到轻车简从,用工作餐。除接待上级机关外,一律凭公函视情安排接待,无公函时不予安排接待。公务接待时,以业务对口部门陪同为主。

(二)从严掌握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时,不承担被接待人员的住宿费、门票等不应列支费用。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或自助餐,并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被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工作餐时,不上香烟、不上名酒、吃家常菜。

(三)严格接待费审核报销。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接待方案,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从简安排公务活动。履行报账手续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相关文书,符合要件规定后报请领导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及开支标准的接待费不予报销。

四、公务用车管理

(一)合理安排公务用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车辆保障效益。局领导上下班时定向安排车辆保障,其它用车由装财处统一派遣,局领导参加同一活动时,合并安排用车。各处室定向使用的车辆,由处长(主任)统筹,合理安排,减少用车频率,提倡同向合并使用。

(二)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赴济南、北京等通达公共交通工具的城市出差,不派遣公务车辆。其他长途用车一律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局领导长途用车,报局长审批;处室长途用车,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严禁长途用车时绕道或旅游,若违反规定除批评教育外,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三)落实出车登记制度。局领导使用车辆,由装财处负责登记;各处室定向使用的车辆,由各处室自行登记。出车登记须逐次进行,登记内容应包括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停放到位的,应填写《车辆临时变更停放地点申请表》,报装财处批准备案。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

(四)严格单车成本核算。在执行车辆定点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的基础上,建立车辆开支台账,按照动态管理方法,适时将车辆保险费、维修费、保养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计入单车开支台账,动态分析消耗指标,有效降低行车成本。

(五)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非公务活动不准驾驶公车到酒店、商场、景点等消费娱乐场所。

五、会议培训管理

(一)严格审批程序。市局召开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审批;部门召开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会议承办部门需提前申明开会理由、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及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召开。

(二)精简会议数量。局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可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和时间,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三)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当尽量在本单位会议室举行。

(四)节约简朴开会。在市区召开会议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应选择政府定点宾馆、饭店或招待所。需要用餐的,安排工作餐、自助餐或在机关食堂用餐。布置会场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期间不组织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活动,一律不发纪念品、洗漱用品。

六、资源节约管理

(一)集约化使用资产。完善资产入库出库登记、发放调配、盘点清查制度,规范资产处置流程,做到资产合理配置、损耗清楚、帐物相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坚持文印设备共享使用,避免重复购置。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私事、长时间聊天,减少与业务无关的长途电话,各处室间拨打电话,使用"短号"。

(二)控制办公用品采购发放。制定办公用品采购目录,控制办公用品采购数量,提高采购质量。落实整进分出措施,按季度制定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履行报批手续。领用办公用品时须逐次履行签字手续。进一步推行网上办公,扩大无纸化办公,合理安排文件和各类资料的印刷数量,坚持双面打印。

(三)加强设备耗材管理。应将机关所有耗材设备登记编册,清晰种类和数量,询清更换硒鼓、墨盒和一次换粉的价格。坚持定点、选优采购和应时上门服务,逐次履行采购服务的记账手续。对耗材的使用应跟踪问效,摸索消耗规律,杜绝花费冤枉钱。

(四)严格用电管理。在自然光照满足办公前提下,应及时关闭电灯开关,杜绝长明灯。严禁私自使用电暖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等文印设备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下班时切断电源开关。

(五)减少用水消耗。饮用开水坚持按需取用,会议场所等非对外接待时不摆放矿泉水,公务用车非长途任务时不携带矿泉水。清理卫生时要节约用水,降低水量消耗,杜绝人为跑冒滴漏。

七、监督检查管理

建立完善机关勤俭节约公示和监察制度。设备耗材、办公用品领用、公务用车出车登记、油料消耗、车辆维修等事项按季度进行公示。加强对机关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纪检监督、领导监督、群众监督机制,增强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效果。夯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基础,打造厉行节约长效机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xx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执行。

第3篇: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4篇: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为做好部门学习贯彻改进作风规定及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等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崇左市委有关要求和凭祥市纪委《关于转发崇左市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实施意见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市粮食局于2013年2月20日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崇左市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等方面情况

近期,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也相继出台了30条具体实施意见,而崇左和我市也下发了相关文件,这彰显了党强化自身作风建设的决心,体现了党的务实和民生情怀,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从政行为的准则。当前,正是我市创建广西经济强市,加快建设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口岸城市、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关键时期,彻好执行好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30条意见以及崇左与我市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与全同全区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局为了把“八项规定” 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迅速传达学习,准确把握规定要求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首先局长曾民宽在全局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会议上就中央《八项规定》作了宣讲,并就如何贯彻落实提出了要求;其次是通过召开局党组会议,再次传达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30条具体实施意见,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确保中央和自治区规定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最后是抓好全员学习态度,XX年X月X日下午,我局在市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有二层机构正副职领导和局干部职工参加的工作总结会。会议由局长曾民宽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一是传达学习党的十八精神、《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30条具体实施意见,做到规定要求全员覆盖、全员知晓;二是对2012年以来的工作进行总结;三是研究部署XX年的工作;四是强调财政纪律,要求严格自律、维护形象;五是春节期间注意事项及坚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

(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我局结合对部门职能特点,按照最新要求,从规范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庆典、压缩会议简报、改进公务接待、严控出国考察、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勤政廉政、规范公务用车等八个方面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要求严格履行公务接待手续和控制标准,加强车辆集中调配和统一管理,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领导干部带头改进调查研究,带头深入基层和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等方面情况

我局领导干部带头改进调查研究,带头深入基层和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渠道,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把自已当成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以老百姓的视野去看待问题,以老百姓的感情去处理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群众分享到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果,真切感受到八项规定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同时,研究和把握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进调查研究方法,并注意轻简从便,切实减少对调查群众正常工作的影响。

三、减少会议活动,压缩规模和时间,提高效率和质量,坚持节俭办会,以及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减少发文和改进公务活动新闻报道等方面情况

我局牢固树立“实干就是能力,落实才是水平”的工作观和业绩观,下大力气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环节,压缩服务时限;精简会议,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在会议程序、内容、标准上从简,提高效率和质量,坚持节俭办会,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等支出的有关政策,切实降低会议成本和其他各项公务成本;精简文件,少发文、发短文,各类文字材料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炼;改进公务活动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同时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据不完全统计,与2012年同期相比,压缩会议3个,节约经费0.02万元,压缩文件21件,压缩简报3件。

四、加强和改进公务接待、规范干部外出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等方面情况

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新要求,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呼声和愿望,表明了中央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我局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增强节约意识,提倡节俭自律行为,引导全局党员干部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贯彻在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其中重点强调严格控制公务活动的规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厉行节约用餐,杜绝“舌尖”上的浪费。此外,规范干部外出和出国(境)考察管理,至目前我局没有干部出国(境)考察。

五、坚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严禁用公款搞走访、送礼、宴请、旅游、发放津贴规定等方面情况

我局强调厉行勤俭节约、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全局人员贯彻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春节期间,我局从简安排各种活动,取消各种茶话会、联欢和团拜会,严禁用公款搞走访、送礼、宴请、旅游等活动,严禁年终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严禁滥发奖金、津贴,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

六、贯彻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公务用车工作情况

我局严格落实自治区、市有关“三公”方面规定,加强对局办和单位二层机构公用预算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贯彻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公务用车工作,非工作时间非公务工作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公车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下一步,我局将以更有力的举措,确保各项规定在我局贯彻落实到位。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继续加强宣传学习。通过继续加大宣传学习力度,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上级有关规定和局机关制度的全部内容和总体要求;

二是继续狠抓制度执行。领导干部带头自觉遵守,机关全体持之以恒,把规定要求贯穿到粮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是继续加强督查工作。把贯彻规定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把转作风、抓节俭作为局机关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内部督查和社会评议监督,及时纠正问题,着力打造一支专心谋事、勇于担事、踏实干事的粮食干部队伍,努力营造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5篇: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市一直在提倡弘扬传统美德,并推广各种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中央和省委、市委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出台后,我市各级领导干部从我做起、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积极落实。在年终总结、考核及节前调研、慰问活动中轻车简从,不摆鲜花、不上水果、不搞迎来送往;“一碗烩菜、一盘馒头、两碟咸菜”吃得简单,不给基层增加负担,把更多时间用在访贫问苦、掌握实情、关注发展等方面,厉行节约的新风扑面而来,得到了基层群众的好评。

当前,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党员、干部淡化了节俭意识,助长了浪费之风。有的认为,勤俭节约是过去艰苦岁月的特殊要求,现在提倡这个过时了;有的认为,是否节约是个人的事情,条件好了,奢侈几把、摆摆阔气没什么大不了;有的认为,现在国家提倡拉动消费,即便浪费一点,也是在为经济建设“做贡献”。这些观念无疑都是错误的。

物质财富是由人来创造的,必须充分发挥其价值。日子好过了,浪费一点没啥,实质上还是“能浪费得起”等思想在作怪。铺张浪费行为不仅挥霍了公款和公共资源,也损害了党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必须要坚决刹住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等行为,不让这些行为损坏党员干部自身形象,浪费国家资源能源,加重各级财政负担,滋生各种腐败,侵害公众利益,败坏党风政风。春节期间往往是公款吃喝、铺张浪费的高峰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防微杜渐,大力倡导节约理念,从源头上堵住不正之风,杜绝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作风实不实,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公务往来、接待、会议、配车、消费等方面带头厉行节约,模范执行各项规定,用“厉行节约”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这样,方能得到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带动各级干部转变作风,引领文明的社会风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不断取得辉煌。

第6篇: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市县有关实施办法,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树立干部职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培养干部职工勤俭办事,廉洁自律的道德情操,形成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良好风尚,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结合我乡实际,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干部职工都有义务、有责任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内容均为有关管理制度所要求,凡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具体内容

(一)节约用电用水: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做到出门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等能耗空放现象;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下班前切断电源开关;办公场所空调温度设置要适当,制冷温度控制在26℃以上,制热控制在20℃以下;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防止跑冒滴漏,水龙头尽量开小,用完随手关闭,避免“长流水”现象。

(二)严格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管理:加强办公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办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紧控制办公经费支出;办公经费管理使用应公开、透明,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完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签字制度;充分利用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文件的印制;应双面用纸,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严格控制通讯费用支出,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电子邮件、电话、挂号、普通邮件等通信方式,提倡言简意赅,缩短通话时间。

(三)从严控制会议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改进会风和文风。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提倡多会并开、开短会、发短文,提高效率。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期和参会人员,节约会议开支。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活动。会议上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提倡开会自带包、笔记本和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严格执行招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城区内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原则上一律不安排招待、宴请,在公务接待中坚决杜绝工作日午间饮酒、私客公请和各类公款馈赠等行为。

(四)加强出差管理:认真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从严控制招用临时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报批和管理。

(五)严格管理办公用房使用:严格管理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六)营养午餐必须实行日清日结工作制,严守出库量,用多少出多少,吃多少打多少,不得铺张浪费;潲食水实行全部填埋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学校使用。    

第四条  要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精打细算、讲求实效的办事原则,紧紧围绕强化内部管理,整顿干部职工作风,优化工作环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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